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告 陳素燕 被告 蔡宇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