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宗 被告 洪彩堤 (原名: 洪紫瑄 )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