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64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2年5月13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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