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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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身分統一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叄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1、2、4款│├───────┼───────────┼───────────┤│犯罪日期│96年5月4日│96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340號│96年度偵字第915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326號│96年度易字第779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8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326號│96年度易字第779號││決├───┼───────────┼───────────┤││確定│96年8月20日│96年9月26日│││日期│││├───┴───┼───────────┼───────────┤│減刑後刑期│不合減刑│有期徒刑叄月│├───────┼───────────┼───────────┤│備註│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220號│118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