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陳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振茂 律師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