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秩字第57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
年6月7日南市警一刑社字第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叁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路2段61巷126號2樓。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3把,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
二、本院調查結果,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3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