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35號

聲請人 戴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爭吵受傷而提起本件聲請。因未提出相關事證,本院遂分別於112年9月12日、12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12年9月14日、12月15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致本件調解程序難以進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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