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55號

原告中信國際財金有限公司裕鑫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柏鈞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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