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告 莊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112年度中小字第4560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31元,及其中新臺幣29,084元自民國9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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