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86號上訴人 陳泰木 訴訟代理人 林弘明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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