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16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6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7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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