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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