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三號
原告丙○○
甲○○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教育部台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