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八號聲請人乙○○
甲○○丙○○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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