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922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之32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2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