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922號

上訴人 蔡宥緁蔡佩琪蔡妡薇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之32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2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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