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908號

原告 張光生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莊麗娟

辛德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 律師

翁毓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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