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908號
原告 張光生
被告 莊麗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 律師
翁毓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908號
原告 張光生
被告 莊麗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 律師
翁毓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