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50號
原告 林繼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明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柯秋花為被告張簡明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張簡明原業於民國112年5月8日死亡,其先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現繼承人僅剩外祖母黃柯秋花,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張簡明原之繼承人經本院通知命其確認是否承受訴訟迄今均未為任何回應,而原告經通知亦未聲明由被告張簡明原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是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命黃柯秋花即張簡明原之繼承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