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原告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被告 潘瑩眞陳月招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招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潘瑩眞為被告陳月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 郭尚東業 於民國112年

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潘瑩眞,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陳月招之繼承人即潘瑩眞經本院通知命其確認是否拋棄繼承迄今均未為任何回應,而原告既已聲明由陳月招之繼承人潘瑩眞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揆諸上開規定,洵屬有據,爰依原告之聲請命潘瑩眞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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