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80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14日起至100年10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於96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77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1月10日。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乙○○尚欠本金75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6年8月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餘款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 荖藤 ││397│建│86│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2│嘉義市荖藤里│嘉義市荖│住商用鋼│44.6│58.2│13.5│││││11│電梯樓梯│6.│平│全部│││││1鄰荖藤宅22│藤段397│筋混凝土│9│2│3│││││6.│間│64│方││││││之25號│地號│加強磚造││││││││44│││公││││││││2層│││││││││││尺│││└──┴──┴──────┴────┴────┴──┴──┴──┴──┴──┴──┴──┴─┴────┴─┴─┴───┴───┘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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