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俊志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0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俊志 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以後都會遵期開庭,希望限制住居或交保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俊志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復有羈押之必要,乃於111年3月13日起羈押在案。惟被告業於準備程序時陳明固定居所,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及比例原則等情,認命被告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本案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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