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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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 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鍾漪恩 、李**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期日通知,其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又,本院已發函向地政機關索取本件信託登記案卷(尚未回覆),當事人或代理人可辦理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