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妘亘 即 簡逸伶 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何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簡妘亘即簡逸伶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於同年3月1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