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賢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賢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賢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8年度竹簡字第245號,編號2:108年度竹北簡字第
105號,編號3:108年度竹簡字第73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