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孫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旻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