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年裕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年裕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年裕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本院審酌被告拾獲告訴人 姚庭恩 遺失之藍芽耳機充電盒1個,竟心生貪念,據為己有,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已將侵占之財物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暨兼衡其品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28號被告戴年裕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原處分確定,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年裕於民國111年5月21日上午6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轉運站」內,拾獲姚庭恩所遺失之AirPodsPro藍芽耳機充電盒1個(不含耳機,價值約新臺幣3,15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經姚庭恩於同日14時27分許報警處理,經警循線通知戴年裕於同日21時39分許到案,並扣得戴年裕主動交付拾獲之物(業已發還姚庭恩)而查獲。
二、案經姚庭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戴年裕之自白。
㈡告訴人姚庭恩之指訴。
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琬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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