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瑞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私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產,缺乏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行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經查獲後已發還被害人;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取之自行車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考(見警卷第7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751號被告劉瑞和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瑞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9月9日14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公車站旁,徒手竊取 楊鈞硯 所有,停放在該處未上鎖之腳踏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嗣經警依監視器錄得影像循線查獲,扣得該腳踏車(已發還楊鈞硯)。
二、案經楊鈞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瑞和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鈞硯警詢之陳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監視器畫面截圖40張。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檢察官李宗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承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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