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7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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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7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795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江怡嫻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高顧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於國稅局所得之銀行帳戶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因第三人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之地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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