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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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8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808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林佩槿 債務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璋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李璋祺之郵局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之所地係在新竹市,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李璋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