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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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45號

聲請人 周佳芬

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垂柳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將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同段29地號土地(即重測後新北市○○區○○段00地號、同段8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現相對人避不見面,爰聲請調解。

三、查本件調解程序標的價額,即系爭借名登記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1,57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附表: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聲請人請求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0,700元/平方公尺

5018.67平方公尺

9629/82320

12,151,638元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4,100元/平方公尺

287.42平方公尺

8416/66885

509,933元

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應有部分比例(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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