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被 告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二、原告起訴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據),以供本院送達被告,且本院前命原告補正兩造間之契約,尚未補正,亦應一併補送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