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2日本院基隆簡易庭97年度基簡字第11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購買連棟房屋(前棟為基隆市○○路○○號4樓,後棟為基隆市○○路○○巷○號4樓),因將廚房、廁所、浴室等全部移至後棟大肆改造,一間衛浴變成二間,全部移至上訴人所有坐落於基隆市○○路○○巷○號3樓(下稱系爭房屋)餐廳及廚房正上方,然其改造並未做好防水措施,致系爭房屋四處滲水脫漆,傢俱損壞、電燈時而不亮,導致水管破裂,水滴大量從龜裂處如雨般落下,牆壁大樑受損嚴重。被上訴人雖換了水管,但浴廁地板下並未修繕,用水後就滲漏下來,然後脫漆,餐廳部分不但到處掉漆,笨重的廁所壓在沒有支撐物地板上,既髒又害怕,已不敢使用;房間部分牆壁脫漆嚴重,已貼報紙應急;客廳部分靠陽台橫樑、豎樑不但脫漆且龜裂;流理台已損壞由磚塊支撐;房間燈一開即吱吱作響(線路損壞),已改用檯橙。因被上訴人滲漏不修,致上訴人生活毫無品質可言,油漆掉下來的鉛數值雖未達中毒標準,但腎臟功能急速變化,尿毒指數增加五、六倍,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前開敗訴判決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補充略以:
(一)系爭房屋各處有龜裂、掉漆之情況,為原審所確認,然該情況並非如被上訴人水電師傅及原審所述,係因潮濕又乾燥反覆多次所衍生之脫落,且系爭房屋內之各處掉漆範圍越來越寬,顯示系爭房屋之滲漏是在持續進行中的。
(二)又經上訴人僱請水電師傅察看系爭房屋,經該水電師傅表示系爭房屋屋頂、牆壁一定有水通過,水飽和了就會脫漆,不修繕最後就會變成壁癌,如果潮濕就會這樣,那應該整間屋子都會有才對。
(三)若非被上訴人貪圖舒服、改建套房、搬移浴廁,甚至危害到房屋根基,相信系爭房屋並不會龜裂,亦不會發生漏水情況;且被上訴人改建套房並未申請建築變更設計獲准,自應就房屋漏水及龜裂負修繕之責。
三、被上訴人之答辯除援引原審之陳述外,並補述略以:上訴人質疑原判決所為系爭房屋掉漆、龜裂之情況並非漏水,而係濕氣潮濕之關係之判斷,並主張系爭房屋之屋頂、牆壁一定有水通過云云,惟若係漏水,而水流於牆壁間亂竄,則當以漏水處最為潮濕,並反應出濕潤脫漆之現象最為嚴重,而不會先流經他處後再顯現出來,且經原審履堪現場後亦查明脫漆之處並非管線通過之位置,顯見上訴人之主張僅係出於推測,而該推測亦有違經驗法則甚明。
四、原審以若上訴人牆壁、天花板油漆剝落係因被上訴人屋內水管漏水所致,則油漆剝落處應為水管通過位置,且因漏水乃長期持續進行,則漏水位置應一直呈現濕潤狀況,但上訴人所指屋內油漆剝落之牆壁、天花板等處,並無呈現濕潤狀況,且上揭處所多非被上訴人屋內水管通過之處所,是以難認上訴人住家內牆壁油漆剝落之原因乃為被上訴人屋內水管漏水所致,復又參酌上訴人屋外樓梯間之牆壁,及被上訴人家中相同位置之房間,均有與上訴人屋內牆壁相似的油漆脫落情形,因此足知牆壁天花板油漆剝落之狀況並非上訴人家中獨有,該棟房屋均有油漆剝落之狀況,益足確信上訴人屋內牆壁油漆脫落乃因系爭房屋位於潮濕多雨的基隆地區,牆壁油漆因為潮濕又乾燥反覆多次漏所衍生之脫落,斷非被上訴人家中水管漏水所致。另上訴人家中客廳牆壁裂痕,經本院上揭時間現場履勘後,發覺系爭房屋之樓梯間及被上訴人房間均亦呈現牆壁龜裂情形,因此足信龜裂之原因乃整棟房屋的問題而非單獨上訴人房屋之情況,是以上訴人主張其牆壁龜裂乃肇因於被上訴人裝潢房屋之行為,顯無可採。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修復系爭房屋前方陽台上方之樑柱、浴室、廚房、餐廳上方天花板油漆剝落部分,靠近餐廳之房間牆壁油漆剝落處。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之客廳牆壁、廚房天花板、房間牆壁均有油漆脫落,客廳牆壁有龜裂痕跡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房屋照片14張為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有上開油漆脫落、牆壁龜裂之情況,係因被上訴人違法改建套房、搬移浴廁,且於改造之時並未做好防水措施所致,惟該主張為被上訴人否認,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該主張負舉證責任。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於增建天花板及增設浴廁乙間時,並未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情,固據其提出基隆市政府98年5月12日基府都使參字第0980142786號函為證,惟尚未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不代表該室內裝修經申請後不會得到許可,亦無法證明該未經許可之室內裝修乃造成系爭房屋油漆脫落、牆壁龜裂之原因,上訴人將不同事項混為一談,自無可取。又本院於98年6月9日至現場履勘,經調查發現系爭房屋屋齡已有25年,而系爭房屋3樓、4樓均有牆壁龜裂及油漆脫落之情形,4樓部分受損情形甚至較3樓更為嚴重,有本院現場履堪照片附卷可稽卷,是上訴人所主張之損害顯非其所有之3樓房屋所獨有。且依本院履勘照片顯示,經上訴人所指屋內有油漆脫落之牆壁、天花板等處,並無濕潤現象,自難遽信系爭房屋3樓所發生之油漆脫落、牆壁龜裂等情形為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4樓漏水所致;而上訴人復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是其主張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房屋所受損害為被上訴人所致,已如前述,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修復系爭房屋前方陽台上方之樑柱、浴室、廚房、餐廳上方天花板油漆剝落部分,靠近餐廳之房間牆壁油漆剝落處,即屬無理,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徐世禎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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