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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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一、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