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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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二號
上訴人丙○○即原告甲○○上訴人與 莊建修 、乙○○間因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