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三四號),爰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公訴人誤載為 何柏玲 )與丙○○(另行偵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丙○○擔任設於臺北市○○○路○○號一樓「 金成珍 銀樓藝品有限公司」(下稱金成珍銀樓)之負責人,乙○○則受僱於丙○○,明知無給付能力,竟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六月七日,見甲○○亟需新台幣週轉,乙○○即在上營業址向甲○○謊稱,有能力於次日將港幣兌換為新台幣,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在香港將港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交付由乙○○指定,設於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一號國際大廈之「港興貿易公司」(下稱港興公司),港興公司並將新台幣三百八十八萬匯入不知情之 李詹桃 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第000000000號帳戶,由李詹桃之女婿 何渭北 提領後交予乙○○,乙○○卻分文未給付予甲○○,嗣經甲○○催討,乙○○始於八十二年七月二日交付一百萬元予甲○○,餘款仍未付,乙○○與丙○○並隨即關閉銀樓避不見面,甲○○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與丙○○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三、被告乙○○固坦承經由何渭北取得新台幣而未交付予甲○○之事實,然否認有何詐欺及違反公司法犯行,辯稱:我在銀樓當職員,不是負責人,換錢的條件都是老闆丙○○先和客人談好,我依老闆的指示處理細節,甲○○之前就有來過我們公司換過錢,這次是丙○○叫我先不要匯錢給甲○○,說他會處理,後來銀樓倒了,我也離職了,沒有詐騙甲○○等語。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主要係以①告訴人甲○○之指述,及②證人 吳渭北 證稱被告與丙○○對外稱夫妻,已將三百八十八萬元交給被告乙○○等語為證。經查:
㈠詐欺罪部分:
①證人甲○○到庭結證稱:我八十二年開始,因為在大陸做生意,當時國內匯款管
道不健全,我才經由朋友介紹認識丙○○,錢都是由我交給香港的公司,然後再在台灣向丙○○拿台幣,這樣的情形至少有兩三次,都是到銀樓接洽,被告在該店工作,我告被告詐欺是因為之前我都是直接與丙○○談,八十二年六月七日我是與乙○○接洽,因為那次我沒碰到丙○○,錢也是依照乙○○的指示交給香港的公司等語(見本院審理筆錄),足認證人甲○○與金成珍銀樓已有數次匯兌交易往來,且匯兌細節係與銀樓負責人丙○○洽談,與被告所述情節相符;且丙○○始為負責人,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建商二字第九O六一二O六一號函所附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僅係受僱於丙○○,依丙○○之指示處理等語,尚非無稽,即不能僅憑該次證人至銀樓匯兌時,丙○○不在,而由被告接洽,即認被告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②證人吳渭北於偵查中結證稱:我不認識被告,港興公司是我朋友,港興公司黃太
太叫我將台幣交給乙○○,我不清楚情形,我只負責把錢交給她,我住九樓,乙○○是隔壁樓下的住家,丙○○是銀樓老闆,對外乙○○稱老闆娘等語,足認證人吳渭北係因港興公司指示,而交付款項予在金成珍銀樓工作之乙○○,並非依乙○○指示而為,尚難僅憑吳渭北稱乙○○對外自稱老闆娘乙節,即推論乙○○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㈡公司法部分:按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明文限制以公司負責人為代罰之對象,因
身為法人機關構成分子而參與公司集體行為之其他成員,自無再對其分別科以同條第一項刑責之餘地,否則以法人行為當然具有集體行為之本質,而對其中各個構成分子一一論以共犯,勢將動搖代罰規定之本質,而使該項立法上所為價值失其意義,被告僅為公司員工,丙○○始為公司負責人,已如前述,是金成珍銀樓縱有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情形,被告亦非該條規範之處罰對象,是尚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公司法之犯行。綜上,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能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前揭犯行,係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至被告乙○○是否另涉有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嫌,應由公訴人另行偵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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