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40號上訴人 陳建國 被上訴人A女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
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