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98號債權人 張宣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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