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太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閔傑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複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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