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8號聲請人 黃昭陽 上列聲請人黃昭陽因與相對人 林明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昭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672339)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