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6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戊○○被告庚○○
38號甲○○乙○○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