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自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緝字第34號自訴人榮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告甲○○43歲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自訴案件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1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