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熊政銘 被告 胡全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0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被告胡全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