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不成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美慧周瑞雲陳爾豪 等人間,因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確認會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0,5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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