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環
蔡嵩茂 陳玉宮 陳黃秀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桂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10,432元(計算式:(157.89+25.3
7+72.41+44.49)×2700=81043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8,760元,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