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明義選任辯護人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游賢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明義、游賢達因水土保持法案件,前於民國107年8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7年8月17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