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再發選任辯護人陳雅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0360號、107年度偵字第581號、107年度偵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再發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再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2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並無證人尚待傳訊,故於同年5月7日解除接見通信限制,並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被告蘇再發就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等罪嫌,均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刑期既重,可認其於將來執行時,仍有畏罪而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至被告雖表示可提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保證金,然以被告所受刑期宣告之重,該金額顯不足以擔保其逃亡之危險,是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7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