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先飛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飛熊 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本案於民國110年4月25日開庭審理,原告訴求被告富邦產險
違犯採購法第72、101、103條等,法官明知本案民事損害賠償不適用採購法條文,法官不告知且強力主導要求原告訴求民法第250條損害賠償的條文刪除,此舉讓本案的訴求無法源可以約束被告,只得由法官任意刪減賠償金,袒護被告。又法官建議原告刪除依據民法第250條,又要求刪除廖飛熊提告人,卻不提醒原告引用採購法無效,準備讓原告敗訴終結。請查看現場開庭錄影為證。
㈡承審法官於庭上要求原告只以先飛藝術有限公司提告,刪除
意外傷者廖飛熊提告,變成沒有受傷者提告,非常不利於請求意外損害賠償。請查看現場開庭錄影為證。
㈢法官於完成審理後頭轉側邊向被告富邦產險的律師,以喜悅
口氣說「他們就告這些啦!安啦」(疑似,音量略小),像似向被告富邦產險邀功,有護航袒護意涵。請查看現場開庭錄影為證。
㈣法官簡單詢問筆錄便了結,未記載有利於原告證詞,原告要
求再次確認筆錄記載是否不利於原告主張,法官拒絕原告要求,原告未充分訴求案由,非常不服氣。
㈤基於上述理由,承審法官意圖將案情導向讓原告敗訴判決,
因此本人非常不信任承審法官審理案號:111年度保險字第29號案件會做出公平公正判決,因此要求本案承審法官莊仁杰迴避審理,並要求再次開庭還原告公正公平。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吳佳薇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