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楊春妹
相 對 人 桃園市僑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維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訴訟,由
鈞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845號案件審理中,上開執行案件
一旦續行,恐致聲請人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請准裁定鈞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39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於前開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前,應暫
予停止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
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依此條
文第2項規定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以提起上
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者為限,如所提之訴訟不符合該
條項之規定,自不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執
字第7398號強制執行案卷及106年度桃簡字第845號案卷查
明結果,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係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訴
訟,並非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訴訟,是其
聲請停止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