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佛雅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