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59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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