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路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本院9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
頁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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