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路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本院9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
頁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